专业质检
诚挚服务!

化妆品产品检验报告,化妆品毒理学检测报告

一)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已备案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

(二)检验报告相关资料应当包括: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使用说明、微生物和理化、毒理学或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有)等;

(三)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名称、感官指标(颜色、物理性状)等基础信息应与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四)多色号系列化妆品进行毒理学抽检的,每个产品备案档案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样产品名单;未被检测的产品备案档案资料中应附上抽样产品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应当包括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评估资料和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和产品安全评价指南等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形成产品安全评价报告。

(六)、进口产品符合国际通行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由所在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

生产企业取得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资质认证的,应当同时提交资质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由所在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等机构出具。

专为我国市场生产,无法提交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数据资料。

(八)、已完成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原备案有关信息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的产品上市或进口前,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提交拟变更事项相应的备案资料。

(1)产品名称、产品配方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工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产品进行重新备案;

(2)其他备案产品信息的变更,应当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

Ⅰ.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自身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Ⅱ.已备案的进口产品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的原境内责任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和拟变更的境内责任人授权书;

Ⅲ.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项目的检验报告;

Ⅳ.其他需要提交的变更事项相关资料。

(九)、进口产品完成备案后,需要从境内责任人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的省份进口时,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提交以下资料:

(1)收货人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境内责任人与其他省份收货人签订的进口产品收货协议书。

赞(0) 打赏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质检报告 » 化妆品产品检验报告,化妆品毒理学检测报告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

 

贝斯通检测 专业认证 诚挚服务

国内外一站式检测认证。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非常感谢你的打赏,我们将继续给力更多优质内容,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支付宝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