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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

  1总则
 
  1.1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休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2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1.3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4地、市以上(含地、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监督;县以上(含县)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的化妆品销售实行卫生监督。
 
  1.5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大和疑难间题进行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贵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册,登记、审查等事宜。
 
  2化妆品卫生标准
 
  2.1一般要求
 
  2.1.1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1.2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1.3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2对原料的要求
 
  2.2.1禁止使用表9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2.2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2.3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8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3对产品的要求
 
  2.3.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2.3.1.1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
 
  2.3.1.2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
 
  2.3.1.3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3.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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