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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口罩没有质检报告会怎样?

 

医用口罩没有质检报告会怎样?新冠肺炎疫情还在蔓延,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口罩不仅是必需品,更成为了断销品。而有人却瞄准了“商机”,大发不义之财。需要办理口罩质检欢迎咨询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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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或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同时也要坚持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依法防治的总体要求。

 

“医用口罩是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的棉纱、海绵、活性炭等口罩,生产问题医用口罩或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非医用问题口罩,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后再定罪量刑。在明确了这两点之后,就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罪名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潘自强说。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产品没有质检报告的后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所以产品办理质检报告是很重要的。

 

质检报告 就是对质量的检测。质检报告就是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现在中国对质检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所以针对不同的产品要出具不同的质检报告,根据目前所有产品在你出售之前都需要通过质量检查的,并需要对公司产品合格数的统计,主要是鉴定产品质量达标书面证明。他是经过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检测得出结果。是保证产品质量体系标准。一般是产品没有可执行的国标才会选择去申请质检报告

 

为什么要做质检报告

因为目前各大商场,网上商城以及专卖店都对产品的检测和认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入驻天猫和京东更是对一系列产品必须通过国标质检,天猫2015年做出了招商资质变更,变更主要涉及“家用电器、3C数码、化妆品、食品保健品、鞋类箱包、服务大类、电子票务凭证、运动户外、服饰”九个招商大类的入驻资质的新增与修改。2015年上半年,质检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紧密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认真组织开展了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6大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2015年上半年,国家监督抽查产品36种。其中包括:童车、旅游鞋、针织内衣、童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用品、轮滑鞋和摩托车乘员头盔等8种日用及纺织品;吸油烟机、电烤箱、微波炉、电冰箱、储水式电热水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源适配器等7种电子电器;纸尿裤和卫生巾(含卫生护垫)2种轻工产品;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脱粒机、植物保护机械、杀虫灯和农用薄膜等5种农业生产资料;镁碳砖、非金属密封板、砂轮、钢丝绳、阀门、稀土氧化物、动力用煤和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产品等8种电工及材料;车床、加工中心(含数控铣床)、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木工机床、锁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6种机械及安防产品。

其中,不合格率达到2成,不合格厂家和销售商都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包括产品下架,罚款等。

质检报告用途

1. 招投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招投标

2. 进入大型超市或卖场,各大网上商城

3. 审核证明,申请政府补助

4. 工商质检与市场监督

5. 国内市场销售、资质认定等 。

关于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据刑法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对于利用疫情期间人们的恐慌和市场的需求,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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