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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食品FDA认证食品注册标签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主要展示面板”以包装形式应用于食品时,是指标签的有可能在零售常规展示条件下展示,展示,展示或检查的标签部分。主显示面板应足够大,以容纳该部分要求放置在其上的所有强制性标签信息,且必须清晰,醒目且不会遮挡设计,暗角或拥挤。如果包装带有备用的主要展示面板,则要求放置在主要展示面板上的信息应在每个主要展示面板上重复。为了在声明基本相同尺寸的所有包装的内装物数量时获得统一的字号,该术语主显示面板的面积是指承载主显示面板的侧面或表面的面积,该面积应为:

(a)在矩形包装中,适当地将整个侧面视为主显示面板的一面,其高度乘以该侧面的宽度的乘积;

(b)对于圆柱形或接近圆柱形的容器,其高度乘以周长乘以其乘积的40%;

(c)对于任何其他形状的容器,应占容器总表面的40%:但是,前提是该容器具有明显的“主要展示板”,例如奶酪的三角形或圆形包装的顶部,该区域应由整个顶面组成。在确定主显示面板的面积时,应排除顶部,底部,罐的顶部和底部的凸缘以及瓶子或广口瓶的肩部和颈部。对于圆柱形或接近圆柱形的容器,此部分要求显示在主显示面板上的信息应出现在可能在常规显示条件下显示,展示,显示或检查的圆周的40%之内零售。

§101.2包装食品的信息面板。

(a)术语“信息面板”,适用于包装食品,是指面对主要显示面板的个人所观察到的部分标签紧接在主要显示面板的右侧,并位于主要显示面板的右侧,但以下情况除外:

(1)如果标签紧邻主显示面板右侧的部分太小而无法容纳必要的信息,或者标签空间不可用,例如折叠的折页或罐头端盖,则该标签紧邻该主显示面板并与之相邻。可以使用标签这一部分的权利。

(2)如果包装中有一个或多个备用主要显示面板,则信息面板紧邻任何主要显示面板的右侧。

(3)如果容器的顶部是主要显示面板,而包装没有备用主要显示面板,则信息面板是与主要显示面板相邻的任何面板。

(b)根据本条§§101.4、101.5、101.8、101.9、101.13、101.17、101.36,第101部分D小节和第105部分的要求,应在任何食品包装的标签上显示的所有信息均应显示在本章的主显示面板或信息面板上的内容,除非本章中的法规另有规定。

(c)根据本条出现在主要显示面板或信息面板上的所有信息均应突出显示,但在任何情况下,字母和/或数字的高度均不得小于十六分之一英寸,除非根据确立了本节(f)款。明显和易读的要求应包括§§101.7(h)(1)和(2)以及101.15的规范。

(1)(i)装在1975年10月31日之前制造的瓶子中的软饮料应免除本条规定的要求,只要吹,光刻或形成在瓶子表面上的信息不受本节的尺寸和放置要求。

(ii)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装在瓶中的软饮料应不受本节规定的尺寸和放置要求的限制:

(A)如果软饮料包装在带有纸,塑料泡沫外套或铝箔标签的瓶子中,或者包装在带有平版印刷在瓶子表面的标签的不可重复使用的瓶子中,或者包装在金属罐中,则该产品除本章第1.24(a)(5)(ii)和(v)条所创建的豁免外,不得免除本节的任何要求,并且标签应包含指定小字体大小的所有必需信息,但如果此信息出现在瓶盖或罐盖上,且其尺寸大小不小于十六分之一英寸,或者刻在瓶盖上,则该标签无需带有§101.5要求的信息。类型大小不小于八分之一英寸的罐。

(B)如果软饮料包装在没有纸,塑料泡沫外套或铝箔标签的瓶子中,或者包装在可重复使用的瓶子中,且瓶子表面印有平版印刷的标签,则:

(1)瓶子和瓶盖均不需要按照§101.9贴有营养标签,除非其中包含的任何多单元零售包装都应按照§101.9要求贴有营养标签;如果第101.9节要求,如果瓶子或瓶盖上没有营养标签,则装有该产品的自动售货机应贴有营养标签。

(2)根据本条规定的所有其他信息,应以不小于三十二英寸高的字母和/或数字显着且明显地出现在瓶盖的顶部,除非放置了§101.5要求的信息在按照本章第1.24(a)(5)(ii)条规定的封盖侧面,此类信息应以不小于十六英寸高的字母和/或数字显示。

(3)在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愿书上表明瓶盖太小而无法容纳该信息时,局长可通过规例建立传播该信息的替代方法。出现在封盖上的信息应具有以下优先级:

(i)成分说明。

(ii)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iii)身份证明。

(2)在餐馆,机构和乘客承运人中随餐一起用餐的,不打算零售的单独食用大小的食品包装,应免除本款的大小要求,条件是:

(i)包装的总面积为3平方英寸或更少,可贴标签;

(ⅱ)有可用来打印的类型大小所有需要的信息的封装面积不足 1 / 16 在高度英寸;

(iii)通过按照本段的规定的标签上这一部分出现的(b)段所需要的信息,不同之处在于类型尺寸不小于 1 / 32 英寸的高度。

(d)(1)除§§101.9(j)(13)和(j)(17)以及101.36(i)(2)和(i)(5)所规定外,所有要求在主体上显示的信息除非空间不足,否则本节下面的显示面板或信息面板上的信息将显示在同一面板上。在确定可用空间的充足性时,除第§§101.9(j)(17)和101.36(i)(5)所提供的内容外,不应考虑任何暗角,外观设计和其他非强制性标签信息。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将所有这些信息显示在一个面板上,则可以在这两个面板之间进行划分,但在任何给定的部分或部分下所需的信息都应全部显示在同一面板上。

(2)任何食品,如果包装在由单独的盖子和锅体组成的容器中,并具有根据§101.9的营养标签,并且该盖子符合并旨在用作主要展示,则不得在本节中另外豁免面板,在以下方面应免除本节的放置要求:

(i)如果按照本节的规定,该信息出现在盖子上,则不需要在容器的主体上要求§101.5所要求的商业名称和地点。

(ii)如果按照本节规定在容器主体上出现了第101.9节所要求的营养信息,则该信息不应该在盖子上。

(iii)如果此信息按照本节的规定出现在容器主体上,则无需在盖子上要求§101.4所要求的成分说明。此外,如果该信息根据本节显示在盖子上,则在容器主体上不需要成分说明。

(e)根据本条出现在信息面板上的所有信息应在一个地方出现,而没有其他中间材料。

(f)如果任何食品包装的标签太小而无法容纳§§101.4、101.5、101.8、101.9、101.13、101.17、101.36,第101部分D小节和本章第105部分要求的所有信息,专员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确定向公众传播此类信息的可接受的替代方法,例如,字体大小小于高度的十六分之一,或者在包装上附加或插入标签或在购买时提供标签。请求作为本款修正案的法规的请愿书应根据本章第10部分提交。

§101.3包装形式的食品的身份标签。

(a)包装形式的食品的主要展示板应以其主要特征之一说明商品的身份。

(b)这种身份声明应以下列形式表示:

(1)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或法规现在或以后指定或要求的名称;或者,如果没有,

(二)食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如果没有,

(3)适当的描述性术语,或当食物的性质显而易见时,是公众通常为此类食物使用的虚假名称。

(c)如果以各种可选形式(整片,切片,切成丁等)销售食品,则该特定形式应被视为身份证明书的必要部分,并应以带有字号的字母声明与构成身份证明书其他部分的字母大小有合理关系;除非可选格式通过容器可见或由适当的小插图表示,否则特定格式不必包含在语句中。本规范不影响根据该法令第401条颁布的食品的定义和标准所要求的身份声明。

(d)此身份声明应在主展示面板上以粗体显示,其尺寸应与该面板上突出的印刷品合理相关,并且其线条应大致平行于包装的底座休息,因为它旨在显示。

(e)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3(c)条的规定,如果某食品是其他食品的仿制品,则该食品应被视为贴错商标,除非其标签上贴有统一尺寸和突出的是“模仿”一词,紧随其后的是仿制食品的名称。

(1)如果某食品替代或类似于另一种食品,但在营养上不如该食品,则该食品应被视为是仿制品,因此应遵守该法令第403(c)条的要求。

(2)替代并类似于另一种食物的食物,只要满足以下每个条件,均不得视为仿制品:

(i)它在营养上不劣于它替代和相似的食物。

(ii)其标签具有符合本章§102.5规定的通用名称或惯用名称,并且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或者在没有现有通用名称或惯用名称的情况下,具有适当描述性的术语,该名称不虚假或误导。另外,标签上可能贴有一个虚假的名称,该名称不假或具有误导性。

(3)一种食品,其食品是通过法规(例如,根据该法令第401条采用的身份标准,根据本章第102部分的通用名称或常规名称法规)建立的通用名称或根据本章第104部分建立营养质量准则的法规,并且符合此类法规的所有适用要求,不应被视为模仿。

(4)营养上的劣势包括:

(i)任可测量数量的必需营养素含量的减少,但不包括卡路里或脂肪含量的减少,前提是该食物已根据§101.9的规定进行了标签化,并带有关于减少热量含量的规定符合本章第105部分中适用于热量含量的规定。

(ii)就本条而言,食物中可计量的必需营养素应被认为是第101.9(c)(7)条中所列蛋白质的每日参考值(DRV)的2%或更多。 iii)以及按§101.9(c)(9)列出的常规食用参考量中的钾和§101.9(c)(8)(iv)列出的任何维生素或矿物质的参考日摄入量(RDI)的2%或更多)按常规消耗的参考量进行,但无需考虑硒,钼,铬和氯化物。

(iii)如果专员得出结论认为某种食物可以替代另一种食物并且类似于另一种食物,但由于本款所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劣于所模仿的食物,则他可以提议对本条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者可以提出单独的建议特定食物的法规。

(f)可需要在标签上标注特征成分的百分比或有关成分是否存在或需要添加成分的信息或根据本章第102部分B小节的食品的通常名称。

(g)膳食补充剂应以“膳食补充剂”一词作为身份声明的一部分加以标识,但可以删除“膳食”一词并用产品中膳食成分的名称代替(例如钙)。补充剂)或适当的描述性术语,指示产品中饮食成分的类型(例如,含维生素的草药补充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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